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主要針對各級行政機關的以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向公眾征集批評、意見和建議:
(一)是否按《條例》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等平臺渠道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六)對收取費用合法性的評價;
(七)其他。
第五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縣政府大數據服務中心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被評議的各鎮(街道辦)、縣政府各部門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縣大數據服務中心。
第七條 縣政府將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向公眾反饋。“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