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的主體包括縣人民政府、各鎮(zhèn)(街道辦)、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是指涉及社會公眾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之前,應將擬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以依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為原則。
第五條 結合我縣實際,下列事項應實行預公開制度:
(一)涉及我縣的發(fā)展戰(zhàn)略、發(fā)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項或重大決策;
(三)涉及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臺;
(四)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公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決策;
(五)涉及我縣的機構設置、職能和設定依據的變動;
(六)涉及行政審批、審核、備案等行政職能的變動;
(七)涉及重大突發(fā)事件和重要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處理和執(zhí)行情況;
(八)涉及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九)涉及我縣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和工作人員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其他應當實行預公開制度的事項。
第六條 預公開事項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電視、報刊、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眾預公開;
(四)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預公開;
(五)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七條 預公開時間自作出向社會發(fā)布預公開決定之日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決策預公開后,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況緊急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八條 預公開制度的執(zhí)行必須依法、依規(guī)辦理。凡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不允許預公開,預公開的內容應符合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九條 應實行預公開制度但未實施的事項,該事項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條 本制度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