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鎮(辦)(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確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其他制度機制。
第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時間公開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
(三)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復期限內不予答復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不積極辦理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責任追究辦法》(漢政辦發〔201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