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胡志剛
經查,你(單位)在留壩縣江口鎮褒河江西營村渡口上馬家灣段河道內采挖石料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勘查(檢查)筆錄。2、現場照片。3、詢問筆錄。
根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批評教育;2、沒收違法所得陸仟柒佰貳拾元整¥:6720.00元(224m3?30);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憑《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留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