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永兵
經查,你(單位)在留壩縣江口鎮褒河青崗坪段河道內采挖石料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勘查筆錄。2、現場照片。3、詢問筆錄。
根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批評教育;2、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伍仟貳佰貳拾元整(¥:5220元,174m3×30元);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憑《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留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