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 馮亮 性別 男 年齡 30 職業 無
工作單位 無 住址留壩縣城關鎮青羊鋪村八里關組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15709165668
本機關于2025年1月24日對當事人馮亮在江口鎮太白河桑園壩村一組段河道內采挖石料一案予以立案調查,于2025年4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留水罰告字〔2025〕第6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認定,你(單位) 在江口鎮太白河桑園壩村一組段河道內采用挖掘機1臺采挖石料121.5立方米,以上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現場堪查(檢查)筆錄;3.現場照片;4.調查詢問筆錄,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的的規定。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 / ;二是 / 。
經復核,本機關(不)采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理由如下:一是 / ;二是 / 。
依據 《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 規定,和 《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河庫類第18項的規定,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 較重違法 情形,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整(121.5m3×30元=3645.00元);
(3)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元)。
(4)請你于 5 月7日前將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整(¥:3645.00元)、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元)繳納至留壩縣非稅收入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六十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留壩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