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全面貫徹國務院決策部署及國家煙草專賣局工作要求,全面服務留壩縣域經濟振興,留壩縣煙草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打造留壩卷煙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核心,著力促進市場資源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推動留壩縣卷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留壩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一、意見反饋途徑
電子版發送至郵箱:616302870@qq.com
二、公開征求意見期限
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7日。
附件:《留壩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留壩縣煙草專賣局
2023年10月17日
留壩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結合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和社會需求等綜合因素制定《留壩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陜西省漢中市留壩縣行政管轄區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等行政許可事項。留壩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新辦申請應當符合本《規劃》。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其銷售對象應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不得超越權限增設附加準入條件,確保行政許可公開、公平、公正。
(二)科學規劃原則。應當結合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加強零售戶數量與卷煙銷量變化趨勢的分析研究,組合運用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不斷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學性,發揮煙草專賣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三)服務社會原則。以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為根本,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消費者購買為中心,照顧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樹立煙草行業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形象。
(四)均衡發展原則。堅持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施行后應保持相對穩定。要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章 申辦條件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核準經營煙草制品,已正常經營的場所。
(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指向明確且唯一性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備經營煙草制品相適應的存儲條件。申請人的貨物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對倉儲情況如實說明。
(四)符合本《規劃》的其他標準。
(五)符合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六條 零售點布局規劃標準:
按照城鎮居民居住區域的特點,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市場類型等,將全縣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劃分為城區(不分主城區、副城區)、鄉(鎮)所在地、建制村、獨立市場單元、特殊區域等六種類型。每種類型市場依據特點采用不同布局方式。
(一)城鎮市場類型劃分
1、城區指當地城區主體區域(含縣城),是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2、鄉(鎮)所在地指鄉(鎮)政府駐在的市鎮,是當地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3、村指依法設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轄全部區域。
4、獨立市場單元指相對封閉管理的區域。如:景區、候車(機)廳、高速服務區、商場、統一管理的集貿市場、封閉管理的居民小區以及監獄、軍隊、中大型工廠、大學生活區內部等。
5、特殊區域是指中小學周邊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設置煙草零售點的區域。
(二)布局方式:按照不同市場類型分別采用容量控制和“容量+距離”的布局模式,保持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性。
1、城區采用“容量+距離”布局的方式。主要街道:紫柏路(東至沙灣路與紫柏路交叉路口,西至廳城路與紫柏路交叉路口)、廳城路、南新街、體育路,主要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次要街道:老城街、河濱路、南環路(東至大灘村南環路與紫柏路交叉路口,西至淘沙壩村與南環路交叉路口),次要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
2、鄉鎮(鎮政府駐在地)采用“容量+間距”方式布局,且零售店間距不少于30米。
3、村采用容量控制方式布局。按照每350人口設置1個零售點。人口超過250人,但不足350人的情況可按照350人計算。行政村區域內零售點數量達到或已超過區域總量的,待減少至總量后,采取“退一進一”的標準進行核發。村的人口數量以公安機關出具的上一年度戶籍人口數量為標準數量。
4、獨立市場單元按照總量控制的布局方式設置。在管理方允許的情況下,封閉管理的居民小區、移民搬遷安置區內部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相對封閉的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內部(市場臨街的附屬門店按照城區布局方式執行),在管理方允許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況下,每1000㎡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最高不超過5個。在管理方允許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況下,旅游風景區可設置1-3個零售點,鄰近兩個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少于30米。300人及以上的企業,為滿足內部員工消費需求,在企業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生產區設置1個零售點。
其他獨立市場:火車站(高鐵動車站)每個候車廳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加油站內零售點(需提供安全評估證明)不超過1個;中大型商場內部允許設置零售點的,按照不低于 2000 ㎡設置 1 個零售點的標準布局。營業面積在 1000 ㎡ 以上的賓館、酒店,滿足營業區域內顧客消費需要的,在營業場所內部設有獨立的吧臺和卷煙存放場所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沿街且對行人開放的營業場所除外)。
5、特殊區域:中小學、幼兒園周邊禁止區域外沿向外繼續延申100米的范圍內,實行“數量限制、只退不進”的方式布局,限制數量以當年有效持證戶數量為基準設置。
6、優撫對象:弱勢群體在首次申領可證時,有間距限制的區域間距可放寬30%。有數量限制的區域可額外增設1個零售點,一份證明材料僅限辦理一個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
自主擇業(就業)的非供養軍殘退伍軍人和兩參退伍軍人,首次煙草專賣零售申領可證時,有間距限制的區域間距可放寬50%。有數量限制的區域可額外增設1個零售點。一份證明材料僅限本人辦理一個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
就業或生活困難的烈士家屬(含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煙草專賣零售申領可證時不受當地合理布局限制,一份烈士證明材料僅限辦理一個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
上述優待標準僅限于申請人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駐店經營,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經營等情形。
7、其他要求:城區及鄉鎮內供周邊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設置卷煙零售點,已經存在零散零售點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歷史的原則,以現有數量作為布局零售點的數量依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設置煙草專賣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8、因違法違規被收回卷煙零售許可證后,用他人名義申請辦證,本人實際從事或參與經營活動的。
9、被列入煙草行業專賣管理信息系統證件管理“黑名單”的或列入當地政府部門“失信人員名單”的。
10. 本款規定第二到第九項規定的申請人,包含其共同經營人、合伙經營人。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明顯不具備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基本設施和條件的。
2、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經相關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書報亭、扶貧專柜及其他固定設施在有效存續期內,視為固定經營場所。
3、經營場所不與住所相互獨立,無法明確劃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儲藏室等的。
4、經營場所與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商品混合經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產調料店、化妝品店、化肥農藥店、理發美容店、主營洗滌護理類、辦公用品及其耗材店、熟食肉食及面條等加工銷售、餐飲燒烤小吃店、洗車店、五金店等經營場所。
5、經營場所主營業務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圖書館、網吧、博物展覽場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家紡店、彩票店、書店、電子商品、汽車維修、五金交電、醫藥衛生、醫療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物流快遞、廢品回收、美妝美發、修理修配、藥妝醫械、照相館、浴室等經營場所。
6、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生產、銷售、存儲的化工、油漆、裝潢、炸藥、鞭炮等危險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7、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8、經營場所因政府規劃待拆遷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9、經營場所位于辦公樓內、住宅小區單元樓宇內、住宅小區私家車庫等。底層用于對外的商業用房除外。
10、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無人售賣店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戲、博彩等設備或利用游戲、博彩等方式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3、通過信息網絡(如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等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商品的平臺)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4、實地核查尚未正常營業的。
(四)禁止設置卷煙零售點的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少年宮內部及通道口半徑50米以內的。
2、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
3、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公共場所、營業場所;如:青少年活動中心、主營學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嬰用品店、玩具店等。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禁止售煙的特殊區域。
第八條 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根據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群體、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對行政區域內各縣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設置指導數,并視市場需求、市場狀態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具體指導數量以省局下發的數量標準為準)。達到數量上限時不再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按照“退一進一”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規劃》中“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等。
第十條 本《規劃》所稱“學校、幼兒園、少年宮周邊”是指自學校、幼兒園、少年宮進出通道口中心為圓心,以限制距離為半徑向外覆蓋的全部區域。
本《規劃》所稱“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之間的直線距離。新申請的零售點與現有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點,從新申請的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個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為準)到最近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個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為準),測量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含十字路口的另一街道的零售點)。
本《規劃》所稱“營業面積”指直接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
本《規劃》中“以上”“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規劃》中的人口數以縣、鎮、村常住人口統計為準,常住戶數以物業或村委會提供的該區域常住戶數為準。
如申請人對留壩縣煙草專賣局所取得的常住人口和常住戶數數據有質疑的,可書面形式提供政府部門最新數據,并加蓋政府部門公章。
第十二條 本《規劃》中的優撫對象是:
1、弱勢群體主要指:城鄉居民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視力一、二級;肢體一、二級;聽力一、二、三級;言語一、二、三級殘疾證明(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網站注冊登記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就業殘疾人。
2、優撫對象主要指:持有軍隊、政府及其機關部門頒發、開具的合法有效證明且存在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烈屬、退伍軍人,如:烈士家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自主擇業(就業)非供養退伍軍人;兩參人員中自主擇業(就業)退伍軍人等。
第十三條申請人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申請人應在申請時對倉儲情況如實說明,并書面確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但不計入經營場所面積。
第十四條 本《規劃》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劃》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劃》實施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城市擴建等情況的變化,需要對相關規定和條款進行修改或者重新規定時,留壩縣煙草專賣局將按相關法律規定修訂調整,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聽證后,向社會予以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本規劃由留壩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0日留壩縣煙草專賣局印發的《留壩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留煙字(2021)20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