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市將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專項整治,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養老保險待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
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已納入社會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村、街道社區服務組織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原單位報告,原單位要在4日內向支付其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城鄉居保領取待遇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鎮、村(社區)報告,鎮社保站按要求向支付其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正在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應在當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及時主動退回。
三、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服刑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刑罰情況,并及時主動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待遇領取人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及時主動退回:(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七)經人社部門稽核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不能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多領的待遇應及時主動退回。
(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或退休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的,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主動退回。
(三)參保人員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主動退回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主動向非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退回。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重新就業后,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暫停失業保險待遇,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主動退回。
(四)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全額重復領取。
六、其他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已經領取的應予退回。
七、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回業務。
八、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監督舉報咨詢電話:
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2626639
漢中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市工傷失業保險經辦中心):0916—2110912
漢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2218906
南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5516236
城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7216181
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2938722
西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6215219
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8652300
寧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4220077
略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4831601
鎮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6719062
留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3921591
佛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16—8912272